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二)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三)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四)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五)其他资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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