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六十三条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二)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三)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四)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五)其他资金。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
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动用资金,完成与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 (一)违约结算参与人的担保物中的现金部分; (二)证券结算互保金中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三)证券结算互保金中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部分; (四)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五)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