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二节 集中交收的违约处理第六十一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专用清偿账户,用于在结算参与人发生违约时存放暂不交付或扣划的证券和资金。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