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六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组织管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授信额度,或将专用清偿账户中的证券用于申请质押贷款,以保障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的持续正常进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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