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证券结算备付金用于完成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结算参与人存放的结算备付金与其自有资金隔离,严格按结算参与人分户管理,不得挪用。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结算参与人可以在其资金交收账户内,存放证券结算备付金用于完成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结算参与人存放的结算备付金与其自有资金隔离,严格按结算参与人分户管理,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