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 证券结算互保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补缴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规则中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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