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 证券结算互保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补缴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规则中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 证券结算互保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补缴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规则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