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风险防范和交收违约处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五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相互配合,建立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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