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五十二条

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导致清算结果有误的,结算参与人在履行交收责任后可以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予以纠正,并承担结算参与人遭受的直接损失。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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