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五十二条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导致清算结果有误的,结算参与人在履行交收责任后可以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予以纠正,并承担结算参与人遭受的直接损失。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