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五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结算业务规则中对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交收以及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期限分别做出规定。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规定的交收期限内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结算业务规则中对结算参与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交收以及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期限分别做出规定。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规定的交收期限内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