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五十条集中交收后,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客户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