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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