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八条

集中交收前,结算参与人应当向客户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在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留存足额证券和资金。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证券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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