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多边净额清算时,应当将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轧差计算出应收应付净额,并在清算结束后将清算结果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清算。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多边净额清算时,应当将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和资金轧差计算出应收应付净额,并在清算结束后将清算结果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