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参与多边净额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签订的结算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于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证券交易合同,该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向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收取证券或资金的权利,以及向对手方结算参与人支付资金或证券的义务一并转让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二)受让前项权利和义务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权利,并应履行原合同双方结算参与人对其对手方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