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应当根据业务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单位办理清算交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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