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四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应当根据业务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结算参与人为结算单位办理清算交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