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四十三条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