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第四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业务。 结算银行的条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