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业务。 结算银行的条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