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没有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与结算参与人签订委托结算协议,委托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结算协议和委托结算协议范本。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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