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没有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与结算参与人签订委托结算协议,委托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结算协议和委托结算协议范本。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没有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与结算参与人签订委托结算协议,委托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结算协议和委托结算协议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