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四十条证券的质押、锁定、冻结或扣划,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