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四十条

证券的质押、锁定、冻结或扣划,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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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