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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