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