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托管的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存管的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