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托管的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存管的证券的安全,禁止挪用、盗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