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将其与客户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证券托管关系的事项报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上述事项加以记录。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