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其与客户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证券托管关系的事项报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上述事项加以记录。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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