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第三十四条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