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证券的托管和存管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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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