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三十三条

证券发行人或者其清算组等终止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向其交付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登记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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