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第三十三条证券发行人或者其清算组等终止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协议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向其交付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登记资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