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三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和协议定期向证券发行人发送其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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