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第三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毁损。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