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三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毁损。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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