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开发行后,证券发行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已发行证券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据此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 证券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承担由于证券发行人原因导致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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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