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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