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证券的登记第二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