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