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