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开户代理资格。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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