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开户代理资格。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开户代理资格。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