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遵循方便投资者和优化配置账户资源的原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