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第二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遵循方便投资者和优化配置账户资源的原则。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