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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