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十九条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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