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十八条

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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