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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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