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第十七条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