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公开业务规则、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或者变更业务规则、调整证券登记结算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应当征求相关市场参与人的意见。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公开业务规则、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或者变更业务规则、调整证券登记结算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应当征求相关市场参与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