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公开业务规则、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或者变更业务规则、调整证券登记结算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应当征求相关市场参与人的意见。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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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