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十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其所编制的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进行专属管理;未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其专属管理的数据和资料用于商业目的。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