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