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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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