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章程、业务规则的制定和修改;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 (三)依法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业务规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证券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等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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