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水文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不得擅 自提高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 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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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