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水文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不得擅 自提高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 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