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水文部门向使用水文资料提供的水文勘测资料只供该单位使用,未经负责该项资料观测和整理的水文部门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使用。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