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七条水文部门向使用水文资料提供的水文勘测资料只供该单位使用,未经负责该项资料观测和整理的水文部门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使用。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追究责任。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