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十类或十类以上工资地区作业时,按标准增加10%。 二、需在高温、高寒地区进行作业的项目,按标准增加10%~20%。 三、在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作业时,加收10%;超过3000米时,加收20%;超过4000米时,加收30%。 四、受潮汐影响时,按标准增加20%~30%。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十类或十类以上工资地区作业时,按标准增加10%。 二、需在高温、高寒地区进行作业的项目,按标准增加10%~20%。 三、在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作业时,加收10%;超过3000米时,加收20%;超过4000米时,加收30%。 四、受潮汐影响时,按标准增加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