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十类或十类以上工资地区作业时,按标准增加10%。 二、需在高温、高寒地区进行作业的项目,按标准增加10%~20%。 三、在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作业时,加收10%;超过3000米时,加收20%;超过4000米时,加收30%。 四、受潮汐影响时,按标准增加20%~30%。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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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