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 单位提供服务均按《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本办法附件)收费。 二、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讯费。 三、国际交换资料按对等原则或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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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