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强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