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公布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和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公布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和2007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