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和招生计划;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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