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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