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七十九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宗教团体未履行支持、指导、管理宗教院校相关职责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