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五条独立法条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公职人员在宗教院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