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职人员在宗教院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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