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宗教院校下列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由该宗教团体书面报其业务主管单位: (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年度财务报告; (二)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重大活动安排; (三)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四)院校内部或者院校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院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六)其他应当由宗教团体书面报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书面报告的,应当先口头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