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宗教院校的下列事项,应当报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审核后,由该宗教团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一)调整本院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院校领导成员及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召开董事会或者理事会,修改院校章程或者董事会、理事会章程; (二)举办重大会议、培训、学术交流和对外交流活动; (三)开展活动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指导单位或者主办单位; (四)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 (五)其他应当由宗教团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事项,宗教院校应当依法办理。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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