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宗教院校下列事项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宗教院校设立、变更、合并、分设和终止的初审或者审批以及章程核准审查; (二)对宗教院校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的事项进行初审或者审批、监督、管理; (三)指导、监督宗教团体履行支持、指导和管理所设立宗教院校的职责; (四)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宗教院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五)指导宗教院校加强公共课程教学,提升教学质量; (六)指导宗教院校通过多种途径配齐配强师资力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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